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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战生与谢锋、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生,谢锋,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民初字第772-1号原告杨战生。委托代理人刘子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印通,宁津县司法局第六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谢锋。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良,该公司经理。住址商丘市睢阳区环城东路98号。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汉珍诉被告郭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汉珍伤情未愈,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