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40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米祖远,潼南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代理人米祖远,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登记结婚是为了儿子陈某乙申报出生入户,原、被告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陈某甲辩称,感谢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出狱后会努力为原告及儿子创造优异的生活条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1月21日生育一子陈某乙。2011年8月被告因盗窃被逮捕,并于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2012年6月6日经原告向民政部门申请,原、被告于潼南县看守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一直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双方长期未共同生活,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组织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牢固的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认识时间不长即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又长期服刑,多年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刑期尚未届满,无法直接抚养子女,故原、被告所生儿子现应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服刑期间本院暂不能确定抚养费用,以后双方可根据抚养能力、生活水平等因素,通过其他途径协商或另行起诉调整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儿子陈某乙由原告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