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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宝信与杨宗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1129号申请人马宝信,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广林园***号。被执行人杨宗喜,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管道局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住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西苑小区四里1号楼1门201号。申请执行人马宝信与被执行人杨宗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51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5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