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敬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006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