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寒曦、赵柳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寒曦,赵柳斌,陈汉,叶玉淑,张丰收,蔡晓小,陈寒照,吴萍,高玲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寒曦,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柳斌,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汉,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玉淑,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丰收,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晓小,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寒照,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萍,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高玲丹,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寒曦、赵柳斌、陈汉、叶玉淑、张丰收、蔡晓小、陈寒照、吴萍、高玲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