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甄某与济宁宏宇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甄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