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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甄某与济宁宏宇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甄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