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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摇茂云与叶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摇茂云,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1号申请执行人摇茂云,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叶平,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摇茂云与被执行人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叶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摇茂云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23538.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17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叶平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摇茂云发现被执行人叶平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