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摇茂云与叶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摇茂云,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1号申请执行人摇茂云,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叶平,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摇茂云与被执行人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叶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摇茂云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23538.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17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叶平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42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摇茂云发现被执行人叶平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