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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毛建立、邱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毛建立,邱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4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香(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立。被告邱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诉被告毛建立、邱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建立、邱小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毛建立、邱小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益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