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毛建立、邱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毛建立,邱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4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香(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立。被告邱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诉被告毛建立、邱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建立、邱小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毛建立、邱小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益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