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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文明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55号被执行人罗文明,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做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翻程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吴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