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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勇、彭春娥与浠水县妇幼保健院、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彭春娥,浠水县妇幼保健院,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原告彭春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浠水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陶新,。委托代理人韦建平,该院××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士昂,。委托代理人桂世昌,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096044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院受理原告徐勇、彭春娥与被告浠水县妇幼保健院、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经本院释明,原告徐勇、彭春娥发现本案应适用违约之诉,而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故原告徐勇、彭春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勇、彭春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彭春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陈国飞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一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