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云龙,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现年一周十个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乏夫妻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找茬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5年5月9日,被告又因为一点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至小产。原告实在无法忍受,遂回娘家居住,现已分居一周。上述情形表明,原、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偶尔吵架,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1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志勇代审判员张磊陪审员李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孟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