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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郑某,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大新庄镇双港村,身份证号130282199001235131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恋爱期间感觉被告老实可靠,但实践证明这是欺骗我的伪装,婚后很快暴露出乖戾的本质,对我经常打骂,因我娘家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家中没发生过打骂的事情,进入这个环境,很难接受。只有忍气吞声,耐心规劝他改变这种粗暴的性格。但被告非但不听,相反却变本加厉,稍不顺心,就对我实行辱骂殴打,以至今年3月13日终于酿成严重后果。那天,我按照往年的习惯要去我大姑家拜年,需要买些礼物,被告不答应,我和他讲理,被告不听,却举手就打,又改用脚踢我的小腹,致我造成流产。流产期间,被告态度冷漠,形同路人,不尽夫妻义务,致我在家中无法休养,回到娘家至今三个月,被告不闻不问、冷漠无情、不思悔改,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物品微波炉、饮水机、被、褥各四套及衣服归原告。被告辩称,我们结婚后,感情挺好,也发生过争吵,没有她说的发生的情况,她正月二十三日流产,流产之后,我的家人对她照顾的也不错,她从妇幼回来之后,我们对她照顾挺好,她是3月21日走的,我下班之后也去。在此期间,我们也多次叫她,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事宜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正月底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事宜酿成纠纷,夫妻关系僵化,原告虽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其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未举证证实且被告否认,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建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孙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