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霞与王学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王学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周霞,女,汉族,1948年7月23日出生。被告:王学梅,女,43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71号。负责人:宁方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王学梅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学梅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