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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锡富、谭美仙、谭美逢、谭美玲、谭炳俊、谭健平与甄立朋、关永霞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锡富,谭美仙,谭美逢,谭健平,谭美玲,谭炳俊,甄立朋,关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543号申请人:谭锡富,男。申请人:谭美仙,女。申请人:谭美逢,女。申请人:谭健平,男。申请人:谭美玲,女。申请人:谭炳俊,男。被执行人:甄立朋,男。被执行人:关永霞,女。关于谭锡富、谭美仙、谭美逢、谭健平、谭美玲、谭炳俊与甄立朋、关永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神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甄立朋赔偿申请人384694元,并缴纳诉讼费7044元,被执行人关永霞赔偿申请人110000元,并缴纳诉讼费2014元。因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关永霞的银行存款5272.37元,其中5000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272.37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另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