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丁月强与郑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强,郑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丁月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郑福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月强诉被告郑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月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月强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