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昌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昌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1698号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1207-5。法定代表人曹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珏枫,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何昌德,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昌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 琴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