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费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倪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倪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倪安平。原告王宝有与被告倪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回原告。本院孝顺人民法庭于2015年4月28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33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