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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攀枝花市盐边县,将聂某某放在该通道上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2015年5月9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豪爵牌HJ150-2型两轮摩托车价值2242元。另查明,2015年4月26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巡逻时,发现四名男子骑着两辆摩托车,形迹可疑,随后,民警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家属楼处将四名男子挡获,并对四人进行盘问。在盘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骑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的人叫何某某,何某某所骑的红色豪爵牌HJ150-2型两轮摩托车系聂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和另外三名男子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案发后,被盗的红色豪爵牌HJ150-2型两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聂某某,被害人聂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希望对何某某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核实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并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何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挡获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户籍信息、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为224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公安机关发现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被盗赃物,其交代自己罪行的不能视为自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发表的被告人何某某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