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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非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玉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非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峰印。委托代理人计璐。被申请执行人马玉涛(341203197811202839),电话。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马玉涛罚款65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仑执非字第7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