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676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75年4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俊审 判 员 蒋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