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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676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75年4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俊审 判 员  蒋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