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浩,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发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成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庆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