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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欧效君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933号原告欧效君。被告徐鑫。原告欧效君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欧效君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徐鑫现在服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效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欧效君负担。审判员  李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