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0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冯正斌,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其租赁的办公室内,伙同王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可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代办手续费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房某某11000元、周某某15400元、任某某6800元、徐某某4500元、计某某1000元、刘某某500元、赵某某2300元,合计62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石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且偏高;2、家属愿意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其租赁的办公室内,伙同王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虚构可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代办手续费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房某某11000元、周某某15400元、任某某6800元、徐某某4500元、计某某1000元、刘某某500元、赵某某2300元,合计62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石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2、被害人房某某、周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二人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随即电话进行了咨询。3月9日,房某某和周某某一同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一个自称石某乙的人接待了他们,并让他们找同屋的一个姓王的(女的)办理,房某某用亲属的10个身份证,填写了10份中信银行信用卡办理单据,并交纳了11000元;周某某用亲属的14个身份证,填写了14份中信银行信用卡办理单据,并交纳了15400元。之后,石勇以各种理由推脱,信用卡一直未办下来。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上旬,他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随即打电话咨询,一自称石某甲的人说“只需要身份证,其他房产证、工作证明我们来作,费用每个1000元”。两天后,他和七个朋友一同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石某甲接待了他们,经协商办八张卡每张收费850元,石兵让同屋的一个姓王的(女的)办理,每人填写了办理信用卡申请单,共交付了6800元,至今信用卡也没办下来。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他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即前去咨询,一自称石磊的人说“能够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只需要身份证,其他房产证、工作证明我们来作,费用每个1000元”。同村的好多人都想办,几日后,他和同村的23人一同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石某丙接待了他们,填完办卡表后共交付了23000元,至今信用卡也没办下来。5、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他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即电话咨询,一男的人说“能够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只需要身份证,其他房产证、工作证明我们来作,费用每个1500元”。次日,他和朋友李太庄一同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一姓朱的(男性)接待了他们,要办三张卡,填完申请表后共交付了4550元,至今信用卡也没办下来。6、被害人计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5月初,她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即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一姓王的(女的)接待了她,填完申请表后交付了1000元,至今信用卡也没办下来。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初,她在生活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即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两个女孩接待了她,填完申请表后让交1000元手续费,她先交纳了500元,至今信用卡也没办下来。8、涉案人王先杰供述证实:从2013年3月份开始,石某某和她共五个人在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五楼租了一个办公室,在生活报上刊登广告,以公司的名义给需要的人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石雨总负责,她协助石某某接待办卡人、办理填表及收费。办卡人不能提供办卡所需的房产证及工作证明的,她们负责给作假的。到6月份,共为百余人办理信用卡,收费十余万元,都交给石某某了。要是有人要退费,就想办法拖,她知道是骗人的。9、涉案人朱占军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他通过朋友洪传兵认识了石总(石某某)并来到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负责接电话,还接待过办卡人徐某某,徐办三张卡,费用交给王先杰了。在公司里石总有人管他叫石胖子、石某乙,他没问过石总真名。办卡人不能提供办卡所需的房产证及工作证明的,石总负责给作假的。10、租房协议书证实:自2013年3月11日起,石某某以每月2400元的价格租赁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公寓501室依法扣押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及18张银行卡。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扣押的银行卡经银行查询该卡均为普通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13、石某某原刑事判决书证实其前科情况。1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诈骗钱款的数额,虽然没有书证证实,但是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故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犯罪数额偏高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客观,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2、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移动电话机4部、对讲机1部、身份证阅读器1台、验钞机1台、U盾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相喜代理审判员 张云龙代理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