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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蒋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吉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蒋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