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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晓,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到通江县长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二子,现已成年。被告2003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分居达十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2月23日在农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自愿到通江县长坪乡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4年7月15日生于长子杨某某,1997年8月10日生于次子杨某某,现均已成年。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被告杨某某2003年外出务工,2009年被告回家后将长子杨某某带到重庆抚养,后杨某某流落重庆火车站,被遣送回家,被告从此未与家人联系,也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2014年,被告回家与原告协商离婚,双方到通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时,因被告的身份证出现问题,未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遂以被告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分居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被告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证实原、被告多年互不往来,长坪乡云雾山村五社的房屋已垮塌,双方回家无安身之处,其婚姻无和好可能。还查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夫妇发生矛盾后,均外出务工,亲属与之失去联系,被告杨某某父亲杨某某死后系政府和侄子安葬,被告一直未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到长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被告于二00九年外出务工,杳无音信,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分居达六年之久。2014年,原、被告协商离婚,因被告的身份证出现问题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咸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待本判决生效后需到本院领取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审 判 长  高 峡审 判 员  熊忠全人民陪审员  张必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