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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景全、谢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景全,谢新辉,梁春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409170。住址巨野县前进路82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谢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素愿谢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聂景全,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新辉,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梁春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景全、谢新辉、梁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景全、谢新辉、梁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聂景全、谢新辉、梁春艳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聂景全、谢新辉、梁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