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川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兰雁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永超、司翠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雁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李永超、司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川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兰雁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永超、司翠香。申请执行人兰雁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超、司翠香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3)川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超、司翠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雁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3)川执字第8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