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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工行夷陵支行与江重公司借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415-6)。负责人赵崇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重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宗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工行夷陵支行与江重公司借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重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重公司所有的两项专利即“一种八辊轧机外支撑的轴承装置”和“一种八辊板带轧机的支用换辊装置”专利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