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工行夷陵支行与江重公司借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415-6)。负责人赵崇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重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宗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工行夷陵支行与江重公司借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重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重公司所有的两项专利即“一种八辊轧机外支撑的轴承装置”和“一种八辊板带轧机的支用换辊装置”专利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