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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东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苗秀兰与王学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73号原告苗秀兰。委托代理人石占才,系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兰诉被告王学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秀兰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