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东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苗秀兰与王学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73号原告苗秀兰。委托代理人石占才,系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兰诉被告王学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秀兰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