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凤山诉被告冷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660号原告贾凤山,男。被告冷晓红,男。原告贾凤山诉被告冷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晓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凤山诉称,2011年8月2日被告冷晓红在其处购买饲料共欠贾凤山饲料款7610元,冷晓红给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利率为1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经索要冷晓红未付,故诉讼要求冷晓红偿还借款本金761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冷晓红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被告冷晓红在原告贾凤山处购买饲料欠款7610元,冷晓红给贾凤山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利率1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经贾凤山索要冷晓红未能给付。故贾凤山诉讼要求冷晓红偿还所欠饲料款761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按约定利率1分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贾凤山提供了冷晓红出具的一份欠据为证,证实了冷晓红欠款的事实,冷晓红经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贾凤山要求被告冷晓红偿还欠款并提供了冷晓红出具的欠据为证,故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冷晓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晓红给付原告贾凤山欠款7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从2011年8月2日起按约定利率1分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冷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人民陪审员 王兴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学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