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卢永会与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会,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卢永会,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刘远富,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542-3。法定代表人柏志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卢永会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永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机器设备进行保全。申请人卢永会与担保人刘远富自愿以其共有的城镇房产(209房地证2007字第01700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升达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减速机(型号规格325)一台。二、查封申请人卢永会、担保人刘远富共有的位于铜梁区XX镇XX街XX号房产(209房地证2007字第01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