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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袁虎雷与郭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波,袁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波,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虎雷,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佳楠,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建波因与被上诉人袁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日向郭建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上诉人郭建波自开庭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2300元。上诉人郭建波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建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