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住富顺县。被告人冯俊生,男,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10日被释放。上列五被告人现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3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陈某、刘某、冯俊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五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王某、陈某、刘某、冯俊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胡某等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老村河边凉亭石桌上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并以每天100元或200元雇佣被告人陈某、刘某、冯俊生在附近放风,以逃避侦查。1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夏某、龚某、黄某(均已行政处罚)等8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王某、陈某、刘某、冯俊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陈某、刘某、冯俊生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刘某、冯俊生受雇于老板,领取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俊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冯俊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5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