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414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庆富。被告:王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树久。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雪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庆福、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树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互不了解,经人介绍在父母的决定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有××,尽管如此,原告还是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对被告在生活上关心体贴、照顾,努力建立夫妻感情。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发现,被告根本不懂生活,不懂体贴,一天到晚除吃饭睡觉就是发呆,最令人失望的是被告大白天在屋内大小便,然后由原告母亲收拾。原告父亲患有××,十余年不能劳动,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可是为娶被告开支十余万元,使得本来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因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也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29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尊重客观事实,原告坚决不答应离婚。原告诉称“互不了解”“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有病”不属实,原、被告同村居住,婚前彼此了解,其二人的婚姻是原告母亲托人介绍,介绍人当时已向原告及其父母说明被告的病情,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曾患××,经治疗病情大有好转,婚后因家庭生活不顺心,才导致被告××复发;原告明知被告精神上有××仍与被告结婚,原告应尽到丈夫的责任,关心体贴被告,而不应抛弃被告,将被告撵回娘家居住;原告诉称的52900元的彩礼款不成立,完全不符合事实;被告娘家陪送的物品,被告只字不提,不符合事实。本庭归纳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3、彩礼情况及个人财产情况。原告主张:原、被告虽然同村居住,但两人并没有多少接触,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被告得病已经很长时间,被告经常在其姐姐家中居住,所以从同村角度上来说二人接触不多,互不了解。原告虽然知道一点儿被告患病,但对被告患××情、种类以及严重程度均不知情,介绍人也未详细介绍被告的病情,故原告婚前对被告是不了解的。婚后因被告不善言谈,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交流,所以原告根本无法与被告进行感情交流,原告也曾努力去关心、照顾被告,努力与被告建立夫妻感情,但毫无收获。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时间不长,原告就去山东打工,去了一个多月,所以说原、被告之间无夫妻感情,也相互不了解。原告根本没有把被告撵回家,被告长期在娘家生活,已形成了各种习惯,突然到婆家生活,有很多生活习惯的改变不太适应,自已经常往娘家跑,再加上与原告之间不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回家也就顺理成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2900元,并为被告购买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877.3元。被告主张:原告所诉彩礼款总数属实,结婚当天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结婚前原告给付定礼钱10900元,结婚当天原告给付下礼钱2000元。被告王某甲娘家陪送物品有创维牌42英寸多功能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129元、双人床一个及床上用品价值2580元、格力牌空调一台价值3300元、双人被褥二套价值1820元、茶具、暖水瓶、化妆品及洗漱用品价值780元、被告给原告买黄金项坠一条价值2964元,共计16573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7月31日,遵化市党峪镇干草峪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家庭困难,家庭结构的现状以及被告应尽一名妻子的责任而未尽到;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表(精神)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已经八年,并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证据三、媒人路某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2900元;证据四、原告父亲田宝和在唐山市丰润区中医院治疗的超生医学影像报告单一份及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父亲有××,长期服药造成家庭困难,生活拮据。被告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原告的父亲身体有病属实,其它的均不属实。关于证据二,无异议,属实。关于证据三,彩礼总数属实,结婚当天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结婚前给付定礼钱10900元,结婚当天给付下礼钱2000元。关于证据四,被告方已对原告父亲的病情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方知道原告父亲患病的情况。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7月13日媒人路某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结婚前知道被告有病,原告给付被告定礼、下礼及彩礼三项共计52900元,且为原告自愿给付。原告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是否为路某本人书写无法考证,原告不予认可;证人应出庭作证,或者应提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几项说明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债务。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田某给被告王某甲购买黄金戒指一枚,被告王某甲给原告田某购买黄金项坠一枚。被告王建新婚前个人物品有创维牌42英寸多功能液晶电视一台、双人床一个及床上用品一套、格力牌空调一台、双人被褥二套、茶具一套、暖水瓶两个、化妆品及洗漱用品一套在原告处。另被告王某甲2013年9月30日经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11月25日唐山心理医院评定意见为:王某甲精神异常8年,目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又于××××年××月××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五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已8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且原告父亲患有××,十余年不能劳动,长期治疗,家庭拮据,依靠原告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双方“互不了解”、“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有病”,但被告王某甲予以否认,称原告婚前早已知道被告有病,且证人路某的书面证明材料亦证实媒人已将被告患病情况在婚前告知原告,故对原告的婚前不知被告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结婚前已明知被告患有××而与被告结婚,婚后又以被告患有××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被告提出离婚,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应相应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综上,原告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基于风俗习惯,给付被告彩礼款(定礼款、下礼款)共计52900元,被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鉴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五个月,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的40%。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黄金戒指、被告为原告购买的黄金项坠为互相赠与,被告未予否认,故本院认定黄金戒指、黄金项坠为原、被告双方相互赠与,互不返还。被告王某甲主张婚前陪嫁物品创维牌电视一台、双人床一个及床上用品一套、格力牌空调一台、双人被褥二套、茶具一套、暖水瓶两个、化妆品及洗漱用品一套在原告处,原告田某亦予以认可,原告虽主张被告婚前陪嫁物品可折抵现金从被告应予返还的彩礼中扣减,但因原、被告就婚前陪嫁物品的价值没有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婚前陪嫁物品以由原告田某予以返还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被告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彩礼款21160元。三、原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甲婚前陪嫁物品创维牌电视一台、双人床一个及床上用品一套、格力牌空调一台、双人被褥二套、茶具一套、暖水瓶两个、化妆品及洗漱用品一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399元,被告王某甲负担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