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宋海朋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宋海朋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李海云,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宋海朋,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云与被告宋海朋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