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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同意再看被告一段时间,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王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伶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