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昆帮与谢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昆帮,谢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昆帮,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朱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锋,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诉人江昆帮因与被上诉人谢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昆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建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在上诉人已向原审提供了被上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原审法院未能将应诉通知书等直接送达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当。且原审在认定事实中对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存在不妥,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亦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林 斌审判员 陈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杨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