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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远东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柏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吴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远东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韩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柏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吴支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太湖路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远东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柏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吴支军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