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某某,张浩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董伟某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11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02253414.被告张浩宁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11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08073422.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某某与被告张浩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