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边疆申请执行周军,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疆,周军,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边疆,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严芳,女,汉族,3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严芳、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军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