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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民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与张丽;刘若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民执字第47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81449712-4.负责人:李宁,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丽,女197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鼎泰风华小区。被申请人刘若鹏,男,1978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丽丈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包九原执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8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