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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人民剧团与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人民剧团,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高尚峰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负责人胡武娟。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被告高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与被告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高尚峰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将所欠款项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负担。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