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福龙与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闫立强、卢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龙,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闫立强,卢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07号原告李福龙,男,回族。委托代理人李占财,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被告闫立强,男,汉族。被告卢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龙与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闫立强、卢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龙于2015年8月20日因要求另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去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福龙。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