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方恒林与皮学恒、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林,皮学恒,程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11号原告方恒林,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皮学恒,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程瑞平(系皮学恒之妻),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恒林与被告皮学恒、程瑞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皮学恒、程瑞平所有的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大桥路东段北侧房产一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方恒林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大桥路东段北侧房产一座(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方恒林所有的豫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坤亚代理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显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