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84号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三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晋陇,总经理。被告安徽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轻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夏旻。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126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