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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左养平与周国柱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养平,周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58号申请人:左养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宋运文,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国柱,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左养平与被申请人周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养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周国柱无法联系,左养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左养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左养平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