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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清山与孙国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山,孙国顺,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刘清山。被告孙国顺。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吕守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山诉被告孙国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国顺犯诈骗罪,尚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