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清山与孙国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山,孙国顺,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刘清山。被告孙国顺。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吕守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山诉被告孙国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国顺犯诈骗罪,尚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