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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程某与董某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程某一次性返还董某彩礼款20000元。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