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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福民与赛依山别克#U2022加吾提克牧业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福明,赛依山别克·胡尔曼白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福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依山别克·胡尔曼白,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巴合提古丽·加吾提克,(系被上诉人赛依山别克·胡尔曼白妻子),1981年1月2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上诉人马福民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福民、被上诉人赛依山别克·胡尔曼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巴合提古丽·加吾提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翻译朱马得力·努尔兰担任法庭翻译。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马福民。审 判 长 巴合兰&mid  dot;巴拉提审 判 员 阿斯哈尔·哈布德什代理审判员 马       维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努尔江&mid  dot;哈巴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