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蒲松河与谭双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松河,谭双双,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金祥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松河,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双双,女,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李芳珍,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181号。负责人:李杰,该汽车队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365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金祥彪,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860号。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蒲松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蒲松河、谭双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分别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蒲松河、谭双双分别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系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松河、谭双双分别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谭双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蒲松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